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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Geotechnical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JSSG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及相关研究或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及科研机构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依法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岩土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土力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土(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土(岩石)力学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岩土力学科技人才。

(三)对省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六)维护本会会员与学会活动有关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岩石)力学教育、研究或在相关工程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在读研究生;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岩土(岩石)力学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土(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六)凡对岩土(岩石)力学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省科协和本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且经本会提示不予理睬者,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二)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举荐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优秀工作人员;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时,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9日第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